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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張家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張家成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否,請具狀撤回對張家成之聲請。(查張家成未於狀附本票上簽名或蓋章,即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