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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蔣英傑即鴻福起重工程行、練素璇、蔣金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蔣英傑即鴻福起重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蔣英傑未於本票上簽名,獨資經營之商號,既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
    能力,應認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
    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百○一號裁判意旨參照),若商號
    之負責人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
    同,蓋獨資商號雖經商業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
    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如鴻福起重工程行其負責人於已變更,依前揭說明,鴻福起重工程行業已為另一權利主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