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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緯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黃緯恩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何?(因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欄記載之票面金額與所附本票影本票面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