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金額「壹仟柒佰參拾參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本票金額1060萬元不相符)
三、提出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