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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宏軒貿易有限公司、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邱偉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鑫宏軒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業於113年12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810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相對人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