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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材宇汽車有限公司、榮程汽車材料行、李彩霞、鄭楚燊、鄭學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相對人材宇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相對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