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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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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江驊格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峯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中關於發票人「林素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林素華均本件3張本票之發票人)。
    ㈡確認請求事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本件3張本票發票人不完全一致,應區分3張本票(註明發票人即相對人)各自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日與利率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