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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賴明宏  

相  對  人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樹宏  



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126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21日
1,0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2年7月21日
1,24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2年7月25日
295,000元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WG0000000

004
112年3月13日
500,000元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WG0000000

005
112年3月21日
1,000,000元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WG0000000

006
112年2月28日
1,000,000元
112年2月28日
112年2月28日
WG0000000

007
112年4月7日
1,500,000元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WG0000000

008
112年9月3日
1,354,850元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WG0000000

009
112年12月29日
178,292元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