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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學良即榮程汽車材料行、材宇汽車有限公司、李彩霞、鄭楚燊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相對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承上,確認「鄭學良」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法定代理人?㈢陳報相對人材宇汽車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