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學良即榮程汽車材料行、材宇汽車有限公司、李彩霞、鄭楚燊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
本件相對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暨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承上,確認「鄭學良」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榮程汽車材料行之法定代理人?㈢陳報相對人材宇汽車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