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林振豐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善利承德建築事業有限公司、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曾怡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善得利建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相對人善利承德建築事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相對人善得利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