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大里開發有限公司、林彥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鑫大里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37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