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坂本宜二有限公司、活力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宜昌、林昱良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坂本宜二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相對人活力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
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相對人林昱良身分證字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