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德霖昌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威力榮業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5年2月3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三、提出相對人威力榮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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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