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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德霖昌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霖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威力榮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5年2月3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三、提出相對人威力榮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