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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霖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宥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
      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即公司大小章)。
    ㈡請提出相對人賴宥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