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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周曼霖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明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95859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