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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建南工業有限公司、施建興、鄒宜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編號2發票日為「114年10月2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建南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