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興沅精密有限公司、蔡語俙、李淑德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興沅精密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列「蔡語俙」為
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姓名及
年籍資料。
㈢承上,如確認其為本件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身分證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