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聲請事項關於「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已計算之利息(新臺幣4,503,697元)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期間似有重複
之虞,且欲請求利息只需陳明「自何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無需計算出詳細數字,無法覆核數字是否正確)
。
㈢提出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附表項次1、2票據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