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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施鍠瑋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締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陳仲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陳仲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