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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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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朱昭竹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明本票到期後,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聲
      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未載明提示之意旨)。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