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蔡宜家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明本票到期後,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聲
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未載明提示之意旨)。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
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