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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冠宏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請確認 聲請狀末 所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是 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非訟 中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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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