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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曾敬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是否更名?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相對人「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是否更名變更組織型態(係「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