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抗  告  人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