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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李宗鴻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久鉅工業有限公司、黃家樺、黃家樺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票據上金額之記載,不得改寫,此從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反義可知。經查本件卷附本票之金額記載業經改寫,從而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