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陞弘企業有限公司、鄭明陞、鄭陳寳琴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鄭陳「寶」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陞弘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