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上禾堂國際美食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錦聖國際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黃威達」究為「
債權人」或「
債權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㈡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錦聖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5年01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0503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