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世鄮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陳報
本件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
聲請狀內無提示意旨)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
發票日記載為「115年3月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本票發票日為115年2月13日不符)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息起
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㈤陳報相對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