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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49號
抗  告  人  呈幃有限公司即富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譽琦  


抗  告  人  陳俊瑋  



抗告人即相對人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