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鑫勵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翔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