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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鑫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