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TRI KURNI YAH妮雅
上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更正裁定關於
相對人TRI KURNI YAH妮雅「護照號碼:Z000000000號」及「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更正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