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本票裁定所載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核與裁定時之原
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
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