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友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裁定所載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核與裁定時之原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