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劉冠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呂修齊、沛鴻國際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0元。(查
本件係聲請人請求對各相對人
之各自票權:對相對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應繳聲請費為4,500元,對相對人沛鴻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應繳聲請費為4,500元,對相對人呂修齊應繳聲請費為4,500元。茲聲請人業已繳納6,000元,請再補繳7,500元。)
㈡陳報三張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相對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相對人沛鴻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