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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瑨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志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1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且此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