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沃龍超遊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182,1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