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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翁良吉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IN SEE WARISARA 佳莉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費應為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