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4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拓肯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紀甫、陳彥志、陳郁婷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拓肯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紀甫之身份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