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474號
聲 請 人 韓振玄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1條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寄存於
債權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法定
代理權之有無及
法定代理人之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