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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鈦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吳思台、李苓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民國113年2月26日本票無李苓瑋之簽章,其係民國113年6月19日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010,180元)之發票人,請具狀敘明本件是否對上述二張本票一併請求,請求金額是否僅一筆新臺幣242,900元債權(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