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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
聲 請 人 元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璟淯
上
聲請
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
鄧昆原、鍾智傑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臺端
聲請狀
未提出與
法定代理人
姓名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聲請人元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
股別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拾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