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鋐昇事業有限公司、洪嘉駿、黃金珠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債務人「黃」金珠之姓名是否有誤(黃或黄)?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