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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德、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心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9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