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瑞德
相 對 人 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心怡 人 之6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1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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