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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075號
聲  請  人  龍泉飲用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苡蓁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龍王國際飲用水有限公司、吳遵威、吳遵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吳遵威、吳遵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相對人吳遵威、吳遵賢之實際居所地。
二、相對人吳遵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金龍王國際飲用水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