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12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亮明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另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亮明發給
本票裁定,
惟查相對人蔡亮明業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
予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