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198號
聲 請 人 張博凱
上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羅芊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又本票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予以審查為已足,並不調查實體關係。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羅芊准予強制執行,因與本票上發票人之姓名羅苹不符,本院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