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23號
聲  請  人  古典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宗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景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所載本票到期日為「113年4月28日」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因狀附本票影本之到期日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