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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47號
聲  請  人  何坤鎭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余敏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
      票面額100萬元不相符);若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補繳1,500元。
    ㈡請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0是否有誤?(因已超過最高利率年息16%)
    ㈢請提出相對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