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聲  請  人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資良、鄭雯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吳雯文」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相對人之實際居所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