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463號
聲  請  人  劉姝寧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水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陳報本件是否欲重新聲請本票裁定?如是,請具狀更正
      說明,並補正下列事項。
    ㈡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㈢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本票金額89,000元)。
    ㈣請確認聲請人為「劉姝寧」是否誤載?(因具狀人為「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㈤請陳報相對人為何及其住所地?
    ㈥請陳報本件聲請事項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日、利率各為何)
    ㈦請敘明本件事實理由為何?
    ㈧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